法律國家和法律

理念和執法的特點

закрепляются в отраслевых нормативных актах. 概念和執法的特點是在固定的部門規章。 它是由行政權力的專門創建的結構來實現。 . 讓我們進一步考慮什麼是執法,它的症狀,這個概念和目標。

一般特性

этого института обуславливаются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й политикой в сфере обеспечения безопасности в обществе. 執法目的的概念,其症狀是由安全在社會領域的國家政策該機構造成的。 認可機構進行自由和公民與國家的利益的保護。 該活動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俄羅斯的憲法秩序,主權和領土完整。 主管機關開展打擊犯罪和其他犯罪的鬥爭中,有合格的法律援助的人口,提供司法途徑。

跡象執法

考慮的方向 國家政策 在安全由社會機構,被賦予了特殊的力量進行的球體。 : 執法以下基本特徵:

  1. 決定和主管部門的行動和他們的員工發出和接收其職權範圍內,在所有問題,它們解決具有約束力。
  2. 工作結構是一種特殊的法律活動。
  3. 該法規定管理的執法權力的特殊規則。

позволяют отличать специальные структуры, реализующие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ую политику в сфере обеспечения безопасности, от прочих институтов власти. 理念,執法的基本特徵使其能夠區分實施安全領域國家政策的特殊結構,從其他機構。

工作的重點領域

имеют строго определенные пределы. 特點和執法的對象有嚴格規定的限制。 他們表示國家政策的特別關注。 該活動的主要目標包括:

  1. 衛生和個人的生活。
  2. 榮譽和尊嚴得到保護每個自然人。
  3. 確保隱私和自由。
  4. 創建為實現人民的權利,以一個健康的環境條件。
  5. 私有財產的保護。
  6. 確保社會的安全。
  7. 保護精神和物質價值。
  8. 保護主權,憲法秩序,安全和領土完整的。

功能

, можно установить, что она обеспечивает: 分析的主要特點和執法的目標,我們可以建立,它提供:

  1. 安全和法治。
  2. 法院的組織活動。
  3. 檢測及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調查。
  4. 法院判決等器官執行。
  5. 法律援助。
  6. 預防違法犯罪行為,的。
  7. 政制及 檢察官的監督。
  8. 司法行政。

系統

проявляются в работе уполномоченных структур. 執法的跡象表現在授權機構的工作。 專門設立的機構進行執法,監督,監測,運行,調查,預防等功能的方式和上載於立法的理由。 , нельзя не отметить возможность уполномоченных структур в процессе работы применять принудительные меры. 考慮到執法的特點,更不用提在執法行動的過程中授權機構的可能性。 該立法提供了一些工具,可以通過授權的機構使用。 gosprinuzhdeniya措施僅適用機構的職權範圍內。

各類機構

執法機構可以是公共的和私有的。 前者包括法院,警察部門,財政結構,檢察機關以控制毒品販運和精神藥品等。非國有機構是私人保安公司,宣傳,志願者小隊,行政委員會,KDN等。執法機構是締約方會議,一般管轄權的法院初步調查詢問的調查委員會。

特異性機構

конкретизируются в работе уполномоченных структур. 執法的跡象在授權結構指定的。 它在不同的方向進行。 第一個問題涉及到確保權利的保護。 授權機構:

  1. 將罪犯繩之以法。
  2. 恢復受害者的權利。

這些功能可分別或同時進行。 應當指出的是,執法機構在某些情況下開展活動。 尤其感興趣的保護發生侵權時。 同時,法律保護的本質不限於上述功能。 公民不僅是它的利益迅速恢復和公平歸責嚴懲兇手,還可以防止這種情況的發生。 在這方面,立法執法機關不可或缺的任務調用,為預防犯罪創造條件。

工作方向的狀態

侵犯的權利引起當局的責任,以顯示制裁或譴責的形式作出適當的反應。 它似乎只在一定的情況下發生。 在這種情況下,法辦肇事者需要找出事件的真實情況。 這是通過授權的執法機構進行。 其功能包括:違規的認定,不遵守的特定對象的法律聲明。 這些結構形成了法院判決的條件。 從這一切它跟隨執法機構的另一個標誌 - 他們屬於國家制度。 形成所有的結構和由政府資助。 他們是由誰必須符合要求的員工完成的。 從這個位置如下幾個特點是,作者描述了執法的個體特徵。 特別是,事實機構的工作,僅與特別的派對進行,所有他們作出的決定,是強制性的所有收件人。

合法性

如前所述,有管理的執法活動的特殊規則。 該法規定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力,提供了對員工要求的強制性清單。 在這些基本規定可以理解為聯邦法“關於警察”,“檢察官辦公室法”,“聯邦安全局”,等等。

附加功能

上述特點歷來屬於第一階段的表現。 與此同時,也有功能所特有的某些結構。 他們被稱為第二階段的特徵。 如果其中至少有一個可以歸結為執法人員的結構。 這些特性包括:

  1. 機遇適用刑法的規定。
  2. 實施嚴格的權力建立的程序形式。 仲裁,刑事,行政,憲法,民事:特別是,法院的職能是由不同的生產類型的特點。

分析

值得注意的是,包括在執法系統有關的上述跡象執行一個重要的警告。 第一階段的特徵應該是存在於聚集體。 如果其中至少有一個是缺少,機體不能被稱為執法。 第二階段的細節,因此可以不存在的。 他們並不可靠,但是作為特殊。

發現

基於以上特點,可以制定 執法的概念。 它們可以被稱為一個特殊的結構,它是由國家為了保護利益和所有參與者的法律行為能力。 這些機構操作按照和法律的基礎上,授權採取執法行動的權利,以及在某些情況下,刑事規則和遵守一定的程序形式。

結論

執法是內部政策的國家的一個重要方向。 它在社會上的安全性。 實現了主管部門的功能是為國家秩序的保護至關重要。 正是這些結構是打擊犯罪,人口開展預防工作,促進受害者的權利和自由的恢復。 一旦他們被賦予使用在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的能力。 所有這一切導致國家強加給這些機構的員工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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