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組織

一般合夥公司:組成文件。 章程

一般合夥公司 - 最古老的形式的合作夥伴之一。 在我們這個時代,它沒有被廣泛使用,但有些企業家還是放棄吧偏好。 這些誰決定組織一個普通合夥成立文件 ,應提前做好準備,建議以充分利用該組織的註冊規則熟悉。

什麼是普通合夥企業

一般合夥公司-的類型之一 的業務合作夥伴關係, 其中的參與者進入按照商業合同。 每個參與者(或合夥人)負責信託財產完全,即無限責任。

民法規定的普通合夥的組成文件下列哪些適應症:

- 合同的基礎上創建的;

- 要求普通合夥人親自參與該組織的活動;

- 具有同等權利的法律實體;

- 主要目的是為了開展經營活動;

- 所有參與者的責任是無限的。

還有誰想要成為普通合夥的成員規則。 根據法律規定,個人創業者可以成為他們,以及任何 商業組織 (按照民法第66條)。

當選擇了一個全面的夥伴關係應考慮到,它必須包含單詞“全面夥伴關係”和所有參與者的姓名,或者幾個參與者的姓名,但之後一定要加上“全面夥伴關係”或“公司”的名稱。 普通合夥的一個例子 - 一個虛構的公司,“伊万諾夫和公司。”

所需文件

普通合夥創辦需提交的文件註冊,創建組織章程大綱的基礎上。 它的創始人定義他們的夥伴關係活動的參與,同意該 利潤分配 的組織流程和成本管理。

每個參與者必須簽署關聯,其包括以下信息的一個備忘錄:

- 相關立法的名稱;

- 位置;

- 大小和股本組合物;

- 合作夥伴關係管理秩序;

- 的貢獻大小,組成和條件;

- 違約責任。

在聯想幾個約會的備忘錄。 它包含了定義普通合夥人之間的關係的項目。 此外,該合同是指與其他組織合作的工作條件。 如同任何儀器,該合同應按照法律規定,並應包括所有項目。 他應以書面形式,在一份文件中提出並通過每個參與者簽署。

普通合夥的名稱

該法律並沒有規定,合同必須是單個文件內。 然而,對於提供其註冊的先決條件。 此外,在合同第三方的演示需要出示一份文件。

由於合同的簽訂,參加一個全面的夥伴關係必須遵守的權利和義務。 然而,第三方應僅登記後生效。 註冊按照中國法人註冊與法律構成合同到期。 該名稱必須符合規則。 具有正確名稱的全面夥伴關係的一個例子 - “Abzal和K”。

成員的職責

普通合夥企業,並已得到各方簽署的組成文件,規定了他們的權利和義務。 這是需要了解的重要。 普通合夥的參與者可能不會由一個以上的合作夥伴關係。 根據法律規定,他們無權讓代表自己交易未經對方同意。 每個人都必須做出自己出資至少有一半在合作的登記時間。 其餘部分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提起訴訟。 每個合夥人有義務根據載於本備忘錄的規定,以參加該組織。

參與者的權利

普通合夥的創始人具有在截止日期前離開的夥伴關係的權利。 在這種情況下,人是有義務申報他們的願望,至少6個月。 如果是一般的合夥構成一段固定的時間,輸出僅可用於有效的原因。

會員可以從合作夥伴在法庭上驅逐,如果它被選為其他參與者。 在這種情況下,他支付相當於其股本的價格。 退休參與者的比例連續地發送,但對於接班人必須投其他同志。 該同志的成分是可以改變的,沒有例外,任何人。 在這樣的情況下,在折疊資本的比例轉讓給另一方或第三方。 有關操作,其他同志的同意。

普通合夥的清算

由於普通合夥高度依賴於每個參與者中,有許多事件可能導致其清算。 當然,參與者的死亡是對合夥企業終止的原因。 如果朋友是一個法律實體,它的消除將成為該組織解散的基礎。

其他原因包括:

- 對待債權人,以便追回財產的參與者之一;

- 對他的一個同志的法律程序;

- 承認破產方的。

一般合夥公司必須繼續活動,如果這樣的項目在章程大綱中所列的權利。

如果參與者的數量減少到一個,然後參與者有6個月的全面合作夥伴關係轉變的經濟社會。 否則,它是受到清算。

什麼是有限合夥制

完全和有限合夥企業的幾點不同。 有限合夥,其也被稱為有限合夥從總的不同在於,它不僅包括普通合夥,但投資者(有限合夥)。 他們承擔與該合作夥伴關係的活動相關損失的風險。 量取決於所作出的貢獻。 有限合夥人不參與經營活動。 與此相反的普通合夥人,投資者不僅可以單個企業家和商業機構,也是法律實體。

有限合夥人有權:

- 根據利潤在股本共享;

- 要求對合作夥伴的工作年度報告。

有一些適用於投資者的限制。 他們可能不成為公共機構和地方當局。 他們無權代表合夥的,說話除非代理。

生產合作社集體創業的一種形式

一個集體企業的形式稱為合作。 普通合夥企業,相比之下,有更嚴格的參與者而言。 生產合作社的成員可能不是個人創業者,但就個人而言,在合作社工作。 每個部件具有一票無論存款金額的。

民法生產合作社命名為勞動組合,所帶來的利潤依賴於工黨的貢獻,而不是從它的貢獻。 在債務的情況下,應當各自承擔其在由章程規定的金額還款責任。

這種形式創業的優勢在於利潤分配按照勞動貢獻。 還散發著財產,如果生產合作社已被淘汰。 成員的最大數量不限於立法,允許您創建各種規模的合作社。 每個參與者都有平等的權利和刺激感興趣的組織的成員一票。

構件的最小數目被限制為5。 缺點是,它嚴重地限制創造一個合作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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