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合規

什麼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很多時候,個人或機構之間達成的民法合同文本中包括一句話:“......是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 很少有人知道,這句話的意思是,什麼是在解決有關合同關係的任何糾紛中的作用。

合同條款

就其本身而言,任何協議是雙方當事人,這在所有條件達成最後協議之間。 這些包括基本條款和條件,該法律並不適用於任何條件。 所有這一切都可能會或可能不包括在合同中。 還要求任何一方認為有必要在合同中包括這些條件包括在內。

應用

一些的 合同條款 不能包括在文本本身,而在應用程序中。 主要是因為方便和修改的必要條件的能力來完成。

例如,如果雙方簽訂的產品合同的供應,他們在與主題,各方權利和義務,交付和貨物的接收,支付程序的協議定義。 在文中,他們可以指定供應商保證據以交付貨物按照 附錄合同。 因此,在未來,在不改變基本的合同,當事人可以調節其應用條件,這將確定名稱,數量,價格等。

是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以使應用程序沒有在雙方之間突然發生爭議時“丟失”,在條約應用程序的文本表示。

案例研究

試想一下,雙方之間的衝突仍時有發生。 認為這是同一交貨的例子。

庭外和解 並沒有導致任何結果,和對手向法院提出上訴,以解決他們的問題。 在這種情況下,一方(供應商)並不完全表現善意,指出在一定的時間將貨物送達。 交付合同日期指示文本是不可用的,它指的是供應商,說明該期限沒有確立,貨物在法律規定的期限交付。 然而,該協議規定,它的一個組成部分 - 中的應用,其中某些規定的傳送調度。

如果不是的話 - “整體”,法院的判決將是對供應商的一面。 但是,一旦應用程序被認為是合同的組成部分,那麼合同本身不能沒有它考慮。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將在客戶的身邊。

補充協議

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 - 不僅是應用程序,說明書及其他文件,否則合同本身是不完整的。 對於那些可以而且應該還包括由訂約方訂立補充協議。

正如我們所知,當事人可以自由交易等協議。 他們可能會同意改變自己的條件,終止個人的責任和權利,或建立新的。 所有這一切,作為一項規則,是由其他協議的結論。

通過改變一些文件的項目,對手必須寫在文本,該補充協議 - 主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 在隨後的判決,以及其他有關各方對本協議應不僅基於其包含的文本,而且還對所增編列出的更改。

任何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應始終處於核心文件。 沒有它的條約已經是有缺陷的,並進行失效在某些情況下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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