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合理的時間在民法。 補償違反合理期限

民法 - 最重要的法律部門之一,其中規定在其社會和經濟權利的行使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關係。 民法典的電流含有大量的是建立我們的生活的基本規定,並適當或可接受行為的規則規定,我們必須遵守。 當然,任何義務或權利須在一定期限內執行。 它可以直接安裝到合同或法律,並可能是不可用的義務的性能一段合理的時間的指示。

法律和程序的原理

之前直接檢查自己有可能,有必要確定法律制度自己的位置和重要性。 任何法律行業建立在這使得刑事訴訟法和民法典的發送和規範中的原則。 時機的原則之一,我們將介紹最重要的更詳細。

平等原則

任何法律領域的一個基本支柱。 由於任何實體的平等權利賦予了特定的,為的權限和責任,所有列表中的相同。 當然,絕對的平等不能得到滿足,並在比其他權利人多的一類部分地區。 但這只是如果你理解的表面。 例如,自然權利,並且該憲法規定的權利。 所以,絕對所有人都有生命,分別權利,在其他演員似乎與義務 - 履行這一特權不違反法律,保護她。 另一個明顯的例子 - 程序。 不管它的成員時,他們的權利是平等的,通過各種手段不禁止他們能夠保護自己的利益,並沒有任何優勢。

契約自由

它僅指民事法律部門,但它是對她非常重要。 由於這一原則,任何人能夠進入各種合同,如果他們不被法律禁止直接。 因此,我們有經濟獨立,並有機會實現自己的興趣和參與該活動,這對我們是有利的。

獨立性原則

而在刑事和 民事訴訟 至關重要的是,它的成員是相互獨立的。 否則,任何爭論沒有意義,或者已經以兩側,並採用對自身利益的滿足國家機構的權力的產生。 被告與原告必須是獨立的,因為這樣的特性,必然有一個判斷。 否則,它是必要的,以指示人的偏壓或從屬關係,這是不可接受的。

在合理的時間原則

任何權利,以及任何法律程序,必須在一定的時間內進行。 當然,它並不總是能夠準確地建立。 例如, 在合理的時間在民法依賴於關係的性質,但其變化是幾乎不變。 堅持這一原則,確保法院和政府機構的高效的工作,以及對手的履行義務的誠信。

在方面調查

對於與它指的是民事訴訟的分辨率時連接大部分的一切。 在民法典的當期找到比在中共更加困難,這是由於兩個代碼的特殊地位。 它是在程序代碼調整船隻的活動,並且還包含必要措施的列表,以保護其權利。 其重要性怎麼強調也不過分,如果沒有他們的訴訟甚至是不可能的。 讓我們更詳細的是民法中的合理時間,因為它是和無論從法律的其他分支很大的不同理解。

在民法日期

要啟動,我們會去各種方面的,我們已經在我們的法律分支。 解除的認可執行法律的時間段。 因此,在它裡面,你就能實現你的權威數據,而不能違反法律。 另一種-術語 限制。 它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你的權利,不僅包括法律保護,還包括其他類型。 最後,該義務的履行的合理期限。 作為一個規則,如果我們談論的是民法,合同雙方很少離開這個條件被忽略。 對於大多數術語的科目是交易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 這就是為什麼幾乎所有的協議,我們能夠滿足良好定義的日期在這些或其他義務必須履行。 但是,什麼是“合理”?

合理的位

試想一個情況,當你與你的承包商所需商品的供貨合同。 你規定的所有基本條件:產品的價格,數量和範圍。 但只要你開始談判的條件,有一個問題:你的倉庫被其它對象佔用,並且它沒有到位。 所以你問對方將貨物交付給需要的指定點,也就是要確定需求債務執行的時刻。 然而,你的第一個電話對方將無法給你帶來的 合同問題, 因為它可能在某些時候是困難的他,對他不徵收的職責和民法。 定時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嚴重拉長,將帶給你巨大的損失。

立法者所設想的情況的可能性,並提出“合理的時間”的概念。 在一般情況下,雖然民法典中提到的50倍以上,但其解釋是找不到的。 只有一篇文章 - I-314,這使我們的計算順序。 因此,表明時間在民法的合理期限不超過7天。 再次,要了解,從什麼日期指望它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我們考慮與交易對手和倉庫我們的榜樣,那麼我們從他們要求將貨物運到目的地的合作夥伴,將多達7天的義務收到此種請求之日起履行。

不是沒有一定的差距。 因此,除了履行義務,我們有擔保機構。 想像一下以下情況:您將被他的朋友進入到與第三方銷售合同,你的優勢。 受託人已經承諾所有必要的一套動作,但自己主動決定稍微改變合同條款。 在這種情況下,批准將其應用到自己的本金。 你將不得不放棄在合理的時間內,它的響應。 在民法上,你不會找到這種關係的一個例子。 我們必須由藝術的規定的指導。 民法314。

過程

不要忘記權的機構,它與我們的關係也由法律規定。 司法法律是負責生產的,涉及政府機關的法律糾紛。 因此,我們有民事訴訟,其中明確規定當事人,義務,權利的限制,以及更多的單獨的代碼。 在民法和處理合理的時間是不一樣的,因此,需要進一步研究。

首先,我們注意到,中國共產黨不規範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它不應該怎樣同意指示,因此,它只能與法律糾紛的分辨率交易。 在這裡,你會發現一個概念 - “訴訟的合理的時間。” 也就是說,這是在其中法院必須作出一切必要的一套行動來解決特定的糾紛中。 因此,藝術。 6.1 CCP立即告訴我們一個合理的時間。 然而,已經在小時。2使小轉錄物,由此它們不能抽象或是示例性的。 這些術語中的每一個中的代碼是明確定義的,如在此期間,必須在殼體被排除的時間。 當然,這些條款可能會持續的原因,並設置了準則的理由,但他們的擴展也具有一定的特點。

不過,也有一些例外。 舉例來說,絕不是審判的權利總是設置了法院判決的執行的明確期限。 想像一下,你被要求主管部門,以保護自己的權利,你的要求 - 迫使承包商支付您的貨物交付。 法院把你的身邊,並作出適當的決定。 不存在這種行為的執行會的最後期限。 如果承包商拒絕繼續履行其義務,可以聯繫有關當局。 但是,你的債務人現在正處於一個困難的經濟形勢下,法警將無法恢復任何東西,因為你是。 正確的和法律往往在這類問題上無能為力。

仲裁程序

我們的法律體系是由各種控件,以及公共關係領域的區分。 因此,我們有仲裁法院,其處理涉及企業的案件。 儘管APC是令人難以置信的類似民事訴訟法典,但也有一些差異。 例如,藝術的相似性。 6.1 -在合理的時間 仲裁程序的, 這是完全等同於民事訴訟代碼相同的製品。 如果我們談論的差異,他們不是顯著,但在這裡,例如,證據和一些細節問題的評估將在這方面有所不同。

其他代碼

還分別我們可以談論行政司法的代碼,但他最近出生的,因此還沒有來得及得到任何顯著的差異。 目前,它是民事訴訟法的幾乎是一模一樣的副本,但如果立法者決定分開的行政過程,這意味著它的進一步的變化必然隨之而來。

刑法

訴訟的合理的持續時間也是刑事訴訟的藝術中所闡述的原則之一。 6.1刑事訴訟法。 然而,如果我們談論取證,情況跟時間有很大不同。 程序試圖最小化抽象的危險,因為這種生產的發行價要高得多,因此在刑事訴訟中的合理時間必須精確地確定。

因此,大部分的條款有具體的,其他人可能由法院任命。 它能使各方協調行動,避免在此過程中的延誤。 正確的和在刑事訴訟中依法比民間更具體和嚴格。 它是通過強制性規則主宰。

舉個例子,假設一個公民在司法調查。 這意味著,調查員和其他執法機構已經完成了他們的工作和案件轉交檢察官。 公民實際上是無辜的。 但法官,再次升值的證據,決定延期開庭。 延緩整個過程發生,與公民,這將最終被無罪釋放,很長一段時間受到無端侵害。 為了避免這種情況,是由刑事訴訟的一個合理的時間推出。 目前,普通法院小心使用,並盡量避免其違反甚至暗示。

制裁違反

但並不總是會發生的一切作為剛性代碼或立法者。 由於種種原因,法院權利可以顯著產生實際情況,可作為各種疾病引起。 鑑於此回合的特別補償由於違反了合理的時間已經研製成功,這是有利於對受害人進行支付。

目前,聯邦法68號全面調節這個問題。 因此,對於違反合理期限的補償可延緩審判的程序或實施的情況下支付。 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必須證明為何認為自己的權力機關的錯犯這樣的衝突。 賠償數額沒有明確界定,並取決於申請人和法院的判決,在考慮了概述的所有情況的意願,將作出判決。 此類支付要求作出的狀態本身,根據預算代碼,這意味著這樣的權利要求是基於上述規定,就不可能呈現與其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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