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當事人

民事訴訟的主題是:在民事訴訟法典規定。 主要包括法院導致的過程中,引導當事人的情況下,作為擔保人的 訴訟權利, 對爭議作出裁決,規則。 本科目還包括涉案人士。 這只手, 公訴人,第三方有關公民在其他國家特別程序的案件,以及作用在過程中給予意見的人,和。

在民間工藝各方 - 這些是主要的參與者,在右邊(合法權益)爭端之間的法院必須考慮的問題。 這些參與者,根據民事訴訟法典是原告 - 誰已經向法院申請的權利保護,在其被的情況下進行的利益人,與被告 - 侵犯人權者都保持一定的作用(損害,未能支付債務等責任)..

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各方民事訴訟有權利和責任,它可以被任意分為兩組。 第一類包括一般的,就是那些在這個過程中可與其他參與者:參與研究,提出證據,以充分利用的情況下認識並從中提取物,參加法庭,原因通知未能出現,提交異議和申訴,接收的某個副本和解決方案,為客戶提供書面說明和口頭,遵守既定程序, 上訴法院的決定 ,等等。

除了一般的權利和義務,也有那些只給當事人。 例如,有可能達成和解協議。 此外,原告具有改變的權利 的權利要求的主題 或拒絕它,縮小或放大的權利要求。 被告可能會同意與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或完全,或宣布一個計數器。

當事人 民事訴訟 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該程序可以在幾個原告(被告)共同參與。 在這種情況下,爭議事項必須是共同所有,而職責和所有被告和原告的權利 - 有一個基地。 任何在他們自己的行為過程中的原告和被告。

在民事訴訟當事人必須要求有民事訴訟法律行為能力。 據了解,作為有能力的一方的過程中,即 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她,根據藝術。 36 SCE,是公民享有和組織有自己的合法權益司法保護的權利。 此外,一個人必須有能力。

這個術語指的能力來進行自己的行動程序的職責和行使權利。 她擁有成年公民和組織。 但也有例外的規則,當14歲的未成年人辯護的過程中自己的權利。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能涉及的法律代表的參與。

在程序令公民可以通過法院被視為無能。 這可能是由於一些精神疾病,酗酒等案件。 然後,在他們的興趣都是其中的代表。 行動能力,終止與公民死亡的案件有關。

藝術。 民事訴訟法典41提供的概念 - “更換不當被告。” 這是在保護在錯誤的情況下,索賠人的權利和節省成本的立法出台。 它可以進行在任何階段直至採取 司法判決。 更換僅與原告的同意下進行。 在這種情況下,被告的意見,因為它是一個對方側不考慮。 法院作出判決的更換,之後程序開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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