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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法的分期,發展階段

羅馬法分期的演變-在法律學科的研究最初的概念,因為它是 羅馬法 取得的普世價值。 這是由於這樣的事實,它是隨著時間的推移一個人改造成一套通用的古代世界法律的金庫傳統。 羅馬法的分期清楚是怎麼發生的。 這就是它會進一步討論。

古風時期

羅馬法來源分期:

  • 不成文法。
  • 祖先的傳統和習俗。
  • 國王的法律。

在510,國王(REX)推翻了由自由公民(civis)建立共和國。 因此命名為“公民權利”,這是免費的。

Predklassichesky時期:第一編纂

羅馬法的分期編纂始於第一組 - “12表法”。 在羅馬的平民和貴族的自由的鬥爭導致了公元前451年出現。 即 第一法律在羅馬。 當然,他們並沒有特別想出來的,所有的規則都在不同的傳統形式以前就存在,但貴族則持反對意見,因為它會在社會上剝奪各種暴行的他們。 現在,所有的關係在法律上固定。

“法律12表”準備decemvir的一個特別委員會,多年來一直對他們的工作。

拱門代表頗為規範的結合:屬性,程序,刑事,甚至一些警察法規。 但儘管如此,該結構主題保持:最初走的程序規則,然後來到表的內容對家庭關係,第八規範 - 刑法規定,在葬禮第十限制輝煌,這使得假設羅馬社會是整體的問題,噸。天。

該機構擔任未來的一個模型 的法律編纂, 因為他們有簡潔和清晰。

羅馬私法的分期也來源於此。 “法律12桌”首次記載,是死亡的痛苦下,保護私有財產,和合法化奴隸制。

羅馬法的分期:教皇法律知識的呈現

教宗不僅是羅馬的祭司,許多人認為,相反,它是為市民提供諮詢的律師第一次。 他們是公式訴訟和解釋法律。 沒有比在“12表”中規定的其他行為,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教宗對澄清拱的法律規範壟斷,因為所有的文件都是在土星的寺廟。 他們也可以正式澄清規則的適用和不屬於法律的其他情形的措辭。 這實際上是在我們國家執行最高法院的現代化功能板。

司法隔離

羅馬法的試行分期的歷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367年。 即 與通過法律的,它的發起者是看台李錫尼匍匐莖。 根據它,兩個領事之一(最高位置)現在必須從平民選擇。 不滿貴族失去了在國家最高權力的壟斷。 作為一個“安慰獎”,他們已經為自己的新位置的創建 - 城市執政官,副領事,誰專門從事正義。 這意味著新政府的機構分配 - 司法機關。

在執政官的職責

長官享受著這座城市的權威,他就跟著經濟生活,貿易交易,實現公正。

當然,他的工作是根據現行的法律,但很多時候他的決定違背了他們。 有時候我們的現代的判斷是不適合任何解釋。 不同的法官今天和當時一樣,類似的案件呈現相反的解決方案。

羅馬法的分期包括一個重要的事件 - 繡球法案,凡是注日期的公元前287年的一年。 即 據他介紹,公民投票的所有決定必須符合所有公民。 它是一種在立法機關的選擇 了羅馬共和國。 現在正式平民有優越的地理位置,作為代表機構的決定,應由所有的約束。 帕特里夏並沒有制定法律的權利。 平民們有特權和地位,因為他們是向所有人開放,同時保持平民法官的遺產的排他性。

的“人民權利”的出現和權利,腐敗的最終獲配

歷史的分期 羅馬法的predklassichesky時期的亮點與人民的所謂權利的形成民用禁衛軍權一起。 羅馬擊敗迦太基繳獲整個意大利,開始擴展它的邊界在世界各地。 強制能停止其殖民化,這是沒有更多的。

不同於羅馬法 - 靈活性,適應新的現實。 新人民有個別法律制度,文化和傳統。 為了統一整個世界城下的法律是不可能的。

在這些條件下,在242,裁判官的特殊位置的分配,保持在羅馬公民和佩萊格里諾(外國人)之間的關係順序。

託付給誰必須按照(每公式)的特殊配方進行過程中,私人法官司法權力。 此外公式(進程)安裝edicta已宣布,其關係將在後比勒陀利亞期間受到保護。 換句話說,設立程序規則,以及特定的人的一種輔助立法。 新的裁判官,以前的法令,但他卻並創建新的。 繼承是沒有必要的。

裁判官也並不矛盾行為與“12表”和公民投票和參議院的其他法律,但即使是法律制度的現代發展清楚地表明,這是不可能規定的所有條款代碼。 每一個法律問題 - 其細微差別單個進程。 用有限的法律洞穴羅馬法,來源,其中是“十二表”公民投票的解決方案和一些參議院的無法涵蓋生活的方方面面。 複雜的局面對其他地區的羅馬影響力的擴大過程中“國權”。

這一切給了裁判官機會就有爭議的和有爭議的時刻,自己的決定。 但實際上自己的法律是不合法的。 司法先例 不被認為是法律的淵源。 一切都在第II下半年通過法律Ebutsiya的改變。 BC。 即 他合法化司法裁判的法律舉措。

隨著pretorskogo法律的最終形式問世發出的私有財產權的保護,盡可能多的投訴,司法裁判在財產案件被定向。 因此,它已被分配一個特殊的執政官,從事羅馬和佩萊格里諾的公民之間的經濟糾紛。

羅馬法的發展分期包括重要的一步 - 在公元前月17日通過法律。 即,通過被取消建立每個新執政官自己的正式法令。 然後,所有過程進行了統一,法律制度發生了改變,最重要的,系統化。

這是必要的,因為羅馬作為一個國家是一個巨大的工具。 每年更新的法律和程序的形式惡化了貿易和行政控制。 雖然Pelegrin設法得到一個遙遠的省份,我們已經不得不改變法律。 快速靈活,在一個小州必要的法律不斷變化。 當你創建了最大的帝國,相反,所需要的所有過程的保存和統一。

古典時期的特點

另外分期羅馬法包括古典時期的時代。 在27 BC在羅馬形成元首。 法律的所有來源都集中在只有通過憲法皇帝(constitutionis原理)的手中。 他們都應對國家當前存在的問題,並分為4種格式:

  1. 法令 - 一般規律。
  2. 法令 - 關於具體問題的法令。
  3. Rescripts - 困難問題的解釋。
  4. 授權 - 官員的職位說明。

法律在後古典時期的發展特點(284-476 GG。BC。E.)

羅馬法Postclassic的分期結束。 這是法律的最終衰落和法律界的新紀元。 如果他們的法律制定的那段經典與治療和帝國憲法的改善相關,在後古典時期,他們紛紛轉向普通官員。

還有與羅馬帝國在西方的劃分羅馬法的一個新的分期,再由野蠻人捕獲和東歐。

與東羅馬帝國君士坦丁,誰組織的法學家委員會的皇帝相關的開發權。 5年之內,他們所創建的編纂3:

  1. 機構 - 為建立法學院官方指南。
  2. Dagesty - 羅馬法學家的所有作品的集合。
  3. 代碼 - 帝國的法律(憲法)的集合。

在 查士丁尼法典 完善,其中包括小說-查士丁尼憲法(因此稱為“正義”)。

分期和羅馬法演變的主要階段

  1. 過時的期間(BC 753-451) - 7國王在位。 主要來源:判例法或不成文法,國王的法律和傳統。
  2. “第十二表法”,對的教宗權的解釋壟斷的創作 - 的民事權利(公元前451-449)的開發。
  3. Predklassichesky時期(3-1世紀BC ...) - 發生pretorskogo權,形成了一個“合適的人”。
  4. 古典時期(BC 27 - .. AD 284 ..) - 皇帝的結構的唯一來源。
  5. 後經典(從公元284年..) - 法律在西羅馬,編纂和判例拜占庭蒸蒸日上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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