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刑法

藝術。 124藝術。 守則125。 按照藝術的分辨率。 守則125

國內立法允許當事人對刑事程序的框架內採取的決定提出上訴。 作為法律主體可以作為利益相關者和公民的利益影響遞給行為。

特徵的權利要求

他們設置藝術。 124,代碼125。 這些文章提供了具有挑戰性的行動/不作為和決定:

  1. 問詢。
  2. 研究者。
  3. 的詢價機構。
  4. 檢察官。
  5. 調查部門的負責人。
  6. 首席調查員分部。
  7. 法院。

藝術。 124,125的代碼適用於:

  1. 違規的合理的條件在預審程序中的刑事案件。
  2. 決定遺漏/操作人員,拒絕啟動,停止生產 - ..也就是說,關於參與人和其他人的利益,造成損害他們的自由和權利,建立司法障礙的過程。

審議通過應用調查的負責人,檢察官

以何種法律程序是由官員的這些說法,成立於藝術進行。 124刑事訴訟法。 在偵查機關的負責人,檢察官應考慮從通過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在一些情況下,如果有必要,以請求某些材料或訴訟索賠可以延長至10天期間採取其他措施。 這應通知申請人。 其結果是,考慮到官方使得對投訴的部分或全部滿足或拒絕這一決定。

評論

當投訴制定並發送至第2規定的程序,藝術。 123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應提供必須以加快審理本案的材料來完成的程序步驟的指導。 此外,它設置最後期限為他們實現。 第124條,H 3,在憲法和法律解釋的規定不允許檢察官的拒絕,調查,法院,就在這所使用的參數的研究和評估調查 程序(應用程序)。 因此,在使這些解決方案有關官員必須激勵他,指向特定的和足夠的,符合合理的原則,依據,根據該已被拒絕或接受的理由。 申請人必須通知批准的法案,以及其隨後呼籲立即方式。 所設想的代碼中,調查員,調查員可以挑戰的決定,活動/部門或檢察官的上級軍官的頭部的動作。

投訴據此藝術。 守則125

她曾就決定拒絕打開的情況下,刑事訴訟程序終止:

  1. 調查部門/機構的負責人。
  2. 問詢。
  3. 研究者。

這些動作/可能對自由和有興趣的市民權利的侵犯性質的遺漏,也可以提出申訴。 藝術。 守則125規定,要求必須發送到地方法院,位於之處的初步調查。 作為申請人的主張法律,後衛,法定代表人的主題。 甲權利要求下藝術。 守則125可以直接送到法院或通過公訴人,調查機構的負責人,研究員。

重要因素

當挑戰決策藝術。 刑事訴訟法典125允許受害者的代表參加審議未能採取行動/行為或檢察官的決定,調查申請。 在這種情況下,都不會有問題,如果他以前在不在家。 代表應以書面形式確認了適當的權力。

法院的任務

在藝術提起。 代碼(示例文檔呈現在文章中)的125,必須包含與筆者不同意的事實的準確和清晰的呈現。 法庭上,反過來,上述論點的基礎上,檢查官員的決定,遺漏/行動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規範建立在其中一個分辨率的權利要求所研究的期間。 在藝術的順序。 守則125是不超過5天。 從申請之日起的天計算。

是怎樣的吸引力?

藝術。 守則125規定,權利要求書的考慮在公開法庭作出。 在該法第241規定的除外。 在聽證會上,申請人參加,法定代表人/後衛,以及其他公民,其利益受到這種有爭議的決定或僱員的上述行為。 這一直是及時和適當地通知的時間和地點本次會議的一方的缺失,也不會成為障礙審議索賠。 在聽證會上,法官宣布應用程序能理解的開始,它是誰是人,解釋自己的責任和權利的參與者。 此後,申請人應具有證明他所說的權利。 他舉了相關的論證,給出了證據。 演講結束後,由其他人誰出現在會議聽取。 申請人必須使副本的權利。 據藝術。 守則125,如考慮要求法院決定的結果。 據他介紹:

  1. 動作/遺漏或官員的行為認可無根據或不合理的。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文章。 守則125,法院將責成各自的員工對違法行為作出補救。
  2. 該要求將被解僱。

該命令的副本,符合藝術發出。 CCP 125,調查應被引導到頭部的身體,律師申請。 索賠的採用並不構成中止有爭議的行為,以及該決定的刑場。 作為例外,如果有必要,暫停有爭議的過程中可以判斷,檢察官,調查員,頭部 查詢/調查機構。

方法語句方向

投訴可以提交:

  1. 在人的調查機構,檢察官辦公室,法院的辦公室。
  2. 電報/郵件。
  3. 通過進行調查的員工。

立法允許要求,不僅在寫入而且口頭的表達。 在後一種情況下,必須記錄在會議紀要。 這份文件,白天寫成投訴發送到頭部的身體或檢察官的調查。 該要求不僅必須由申請人還要誰進行調查人員簽字。 當協議的方向和投訴最後上級領導應該讓我的解釋。 律師為10天的最後期限,以考慮該申請。 這一時期被認為是最大的。 它不能在任何情況下延長。

備註

內容藝術。 守則125是基於憲法規定。 按照基本法第46條到每一個公民都保證他們的自由,權利和利益的司法保護。 因此,非法行動/無為,國家機關,市政府,社會團體,以及相當級別的官員的決定,可以在法庭上受到挑戰。 本文的規定只適用於審前訴訟期間發生的情況。 特別是,它被攜帶在激發生產階段,進行初步調查。 作為申請人可不僅是國家,也是一個法律實體說話。

另外

在評論文章。 124刑事訴訟法規定:

  1. 檢察官必須代表國家的執行 起訴。 在任務的同時是監督查詢/調查部門的輔導活動的實施。
  2. 檢察官考慮和解決的參與刑事訴訟的進行,按照既定的相關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官員的行為行為的申訴。
  3. 在接受索賠三天調查。 在此之後,公訴人出具相應的解決方案。 在小時。6,藝術。 考慮到一些關於調查的決定,聲明的期限的148碼,就拒絕調查者提起刑事訴訟,並通過了相關法案的限制為48小時。
  4. 如果三天時間,讓一個要求是不可能的,檢察官將其提高到10天的權利。 這樣的情況下,可以在該接收到的材料是不充分用於製造目標決定事件出現。 當投訴面的延伸,她有權得到它適當通知。
  5. 在此期間,要求已經解決期間,其收到檢察官辦公室發送給申請人響應的前一天的日期。
  6. 如果發現是有道理的檢察官應採取措施,消除違法行為。 在這方面,它的決定可能是在具體的活動和行動,他必須執行,並為它的術語蒞臨指導官。
  7. 全部或部分拒絕滿足投訴必然是合理的說明,參照立法,證據和其他材料。
  8. 以書面形式做出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9. 當投訴檢察官有義務解釋打官司或康復恢復侵犯的權利的可能性。

檢察長的裁決可以上訴到更高的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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