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國家和法律
行政責任的類型
行政責任 - 這是犯罪,這在與犯罪比較低危險程度的懲罰。 在這種情況下,進行法律制裁的官員或部門。 有不同類型的行政責任,其追求不同的目標。
考慮所有這些:
- 懲罰性或鎮壓和懲罰系統。 它涉及到誰犯了罪的人的懲罰。 警告違法的新動作。
- 預防或教育系統。 負責為法律和動機要堅持尊重他們的形成。
- 補償或pravovosstanovitelnaya系統。 負責秩序的恢復和傷害的消除,所產生的針對的人實施犯罪。
各類行政責任的特點是以下特點:
- 法律制裁和有關當局實施的懲罰措施,即行政責任是一種國家強制。
- 法律制裁受到 合法性原則 和正義。 它們應用的既定法律規範的基礎上。
- 反面人物承擔責任,也就是說,罪犯進入不利條件。 在積極的義務意味著,例如,總會計師的責任有關的有意義的工作的落實。
- 行政責任需要對罪行的肇事者的缺點和剝奪。 它不僅涉及處罰,但政府的不信任。
- 據了解犯罪人的最終評估。
各類行政問責的還有一個特點是事實,他們有一定的理由。 特別是,它:
- 規範基礎。 它預設法律規定的禁令的存在。
- 事實依據。 這意味著違反法律的。 在目前情況下必須是行政違法行為。 還假設,法律的衝突是由證據證實。
- 程序上的理由。 它涉及發行有關當局的執法行為。
各類行政責任遵守以下原則:
- 合法性。 這意味著,誰犯了罪的人,應按照既定的法律規範予以處罰。
- 權宜。 這意味著符合行政責任目標影響的措施被選的罪犯。
- 必然性。 這意味著,每名罪犯必須受到懲罰。
- 時效性。 假設到所犯罪快速響應。
- 正義。 它應該符合法律的懲罰,違規的嚴重程度。
- 處罰加成徵收。 如果一個人犯了一些行政違法行為,如果該案件由同一機構審查的處罰應該只對最嚴重的。 在其他情況下,對法律的罪行的懲罰措施分別任命。
- 以人為本。 會計與被害人,罪犯的人格特徵和。
- 宣傳。 行政責任的所有措施表明,對案件的審議,並作出最後的判決將是公眾參與。 該原則意味著對罪犯某些方面的教育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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