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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拒絕和遺囑執行

什麼是遺囑和遺囑作業? 這兩個相似概念之間的根本區別是什麼? 遺囑拒絕是遺囑令的可能變種之一,立遺囑人可以將遺產的全部遺產的所有財產的一部分遺贈給第三方。 同時,他可以下令,將來繼承人分配一些履行某些行動的義務。 只有在這些行動得以實施的情況下,繼承才能傳遞給繼承人。

例如,遺囑拒絕將是將每月一次轉移給孤兒院或第三方的意願中規定的請求。 立遺囑人可能要求履行某項服務 - 例如,向祖母放置紀念碑,完成房屋,或暫時轉讓使用財產的權利。 例如,立遺囑人可以遺囑拒絕一個公寓,贊成他的侄子,條件是這個侄子的母親將在那裡住在那裡直到死亡,只有在侄子進入遺產權利之後。

遺囑拒絕,附上所有條件,必須以意志書寫。 原則上,整個將會是遺囑的拒絕。 如果需要的話,如果第一個繼承人不能履行義務,那麼立遺囑人可以指示將要轉讓義務的人。 例如,立遺囑人可以遺贈給姐妹,只要她每月向 無家可歸的動物 基金轉移一定金額 。 如果姐姐在公告或遺囑之前死亡,或與遺囑人同時 遺傳繼承權, 並且轉移義務必須交給她的兒子。

在幾種情況下,遺囑的拒絕並非強制執行:

  1. 當繼承人拒絕履行它,並因此拒絕繼承。
  2. 當他 在繼承開放 之前死亡 。
  3. 當繼承人被發現不配,沒有遺囑拒絕的時候。
  4. 三年來,我沒有使用我的權利。

遺囑遺囑拒絕遺囑執行有什麼區別? 原則上這些概念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似的。 同樣地,接受遺產的繼承人的遺囑賦予了一些義務。 另一個問題是這些義務不屬於財產性質,而是公共利益。 例如,遺囑執行中的祖母可能表示在她去世後需要搜尋寵物或照顧花朵。 如果事實證明,動物沒有適當的照顧,可以把這些資金與維護的資金一起撤回。 當然,如果事情涉及到花,就很難證明退出的失敗。

第二個區別是,在遺囑轉讓的情況下,沒有指明發放作業的具體人。 換句話說,如果二,三,遺囑任務分配在繼承人之間,與其在遺產中的份額相稱。

第三個區別是,遺囑轉讓的執行按照繼承的順序轉移,以便在死亡或 放棄 直接遺囑人的繼承權的情況下進行。 換句話說,如果一個人遺贈給他的兒子,向城市圖書館遞交了大量的書籍,而且父親不久就死了,而不用等待開業,他的孩子就必須履行他的祖父的意願(當然,如果他們被認為是兒子的繼承人)。 在遺囑拒絕的情況下,履行遺囑認證條件的義務不得按照繼承的順序通過,只有在單獨的一行中沒有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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