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破產

關於自然人破產法律仍在討論中

儘管這個問題是與我國債務人和債權人應該非常糟糕,趁機宣布破產,有一個法律實體的權利。 到現在為止,發展階段是上破產法自然人。 2012應該是這方面的一個轉折點。 前幾天,國家杜馬審議並修改了新的法律草案。

對有關財產的義務相當稀疏解決爭端的法律框架。 破產的個人 - 關於是否正在進行仍然爭議,有什麼負債的具體金額適用於法院的法律程序時,應果斷。 2012移位在一個新的方向的辯論。

現在,不僅債務人有興趣參加必要的規則。 其中一個特別的地方是由銀行提供的各種人口貸款佔據貸款人自己,希望更多的保留,並清楚地知道問題是如何在這樣或那樣的情況下得到解決。

那麼,什麼是建議的立法權力? 根據最新的修改法律上的破產自然人可在下列情況下應用的:

如果公民沒有作出其他付款,三個月其超過50萬盧布的債務後,就可以申請承認破產。 這種應用的提交仲裁法庭。 您不僅可以在出現問題時適用。 沒有提交申請的可能性,如果困難發生 - 一個時間的問題。 這可以表現為收入來源的急劇損失或採取學分的臨界值。 還 對破產法 的自然人包括申請破產債權人的申請。

解決所有三個問題破產的方式。

  1. 最簡單的 - 達成一項協議,核銷債務。 在沒有借款人的作品和財產的執行。
  2. 夠痛苦 - 出售資產。 從銷售的錢被用來償還債務。 公民不能出售房子(如果只)和必要的生命財產(最小的家用電器,個人物品)。
  3. 複雜,但最搶手的- 債務重組。 如果債務人有一份工作,是能夠償還工資的債務長達五年。

如果前兩個實施例的應用示意圖可理解的,第三需要一些澄清。

首先, 在破產法 自然人迫使債務人讓自己特殊的行動計劃-重組方案並監督其執行。 他還允許聘請管理人。

為了獲得重組的同意,公民必須滿足一定的要求:

  • 有穩定的收入。
  • 沒有刪除或不 償還的前科, 在經濟領域。
  • 它證實,在過去的三年中,他並沒有被繩之以法的任何損害或財產,盜竊,虛假破產的故意破壞的事實。
  • 確認它沒有在過去的五年裡宣告破產。
  • 提供了他的態度重組計劃未獲批准在過去8年的數據。

好像所有的上述要求,仲裁庭,考慮到不僅在自然人破產法律,而且要等規定,根據重組計劃。

公民後還清所有債權人。 要做到這一點,債務人給予5年。 如果在此期間市民全額付款無義務給債權人。 如果沒有 - 它是公認的破產。

在任何情況下,我們不應該忘記,這只是一個法案,以及接下來會發生什麼,只有時間才能告訴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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