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刑法

先例是...或法律的最重要來源之一的簡要說明

先例的一般科學和普遍意義 - 這是反彙編擔任其預估的基礎事件之前的東西。 這個詞是用來在知識和日常生活中的許多領域,然而,最經常使用時回憶道法律先例。

這個詞本身就是一個先例(這個詞來自拉丁語翻譯 - “上一個”)在法律意義上,它出現在古羅馬時代。 但是,只有在十八-十九世紀,在 啟蒙運動 和工業革命,它被廣泛應用於法律實踐。

現代法律詞典給出了如下的解釋:一個先例 - 它先前接收在特定情況下,成為其他類似案件解決的依據法院判決。

從這個定義,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的先例 - 這是,首先,立法的行為,主對象是法官。 與此同時,司法造法的範圍比議會制定法律的視角更窄。 因此,對於法官的先例不是主要的,和副產品的活動,這是一個已經存在於某一特定國家的法律框架的範圍內獨家生產的。

需要有一個法律先例,因為法律規定的足夠一般,所以難免有所謂的“在法律上的空白。” 這是他們的行為,應彌補司法立法,這將最終取代他們在該國的法律制度。

在主要的分析 法的來源 應該“判例”和“法理學”的概念區分清楚。 先例 - 是,首先,一個具體的解決方案,而法律實踐是整個系列的被視為具有長期法院訴訟程序的框架類似的法院判決。

同時,應該強調的是不合法的先例所有國家是法律在這個詞的完整意義上的來源。 很自然,它在盎格魯 - 撒克遜法律機構(英國,南非,美國,加拿大,印度),這在很大程度上是判例法的基礎上創立的法律制度的國家一顯著的作用。 此外,還有國家在與時間的先例值增加:法國,列支敦士登,德國,西班牙,拉丁美洲。 在俄羅斯,法律的來源不是官方承認,儘管近年來取得了一些進展是在這裡找到。

與已發展國家的一個典型例子 判例法 是英國。 然而,即使在這裡的船隻的範圍內,可以在將來的決定是強制性的,所有的非常嚴重限制。 這些僅僅是最高法院,高級法院和 上議院。 此外,法院隨後被用來解決方案是不完全的,但只有他們的特殊元素 - 即所謂的“精解”,這是適用於已經重新出現在法院查明的事實連接問題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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