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刑法

民事案件管轄權。 競爭力的法院之間的分配

人際關係的世界不同非凡品種。 經常在專業活動的過程中,在日常生活中,甚至在私人領域有一些升級為糾紛和矛盾衝突。 作為一項規則,衝突是通過協議和妥協解決。 但也有情況下,當問題的解決需要外部干預。 為了恢復正義和公民的權利,更何況行政和刑事犯罪領域,權力和國家機構的能力和公共機構往往缺乏。

在法庭上解決衝突是規範在憲法,刑法,行政和民事案件領域關係的通用方式。 作為一個機構,從系統的執行層級獲得的,法院命令解決爭端和衝突是由管轄的原則為指導。 這一原則允許你在法院之間正確和準確地分配權力決定決策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每個人保證 辯護權 在法庭上,與任何法院的判決成為最終的和有約束力的。

民事案件管轄權使我們能夠考慮他們與一般管轄權和仲裁法院的法庭。 在民事案件中目前的立法被認為是一組在何種情況下,有必要保護合法利益,自由,權利侵犯或有爭議。

民事案件管轄權由多個標準來確定。 其中之一是爭議(它關係到經濟,商業活動或其他法律關係)的基本性質,其次是主題組成(爭議的參與者的成分)的定義。 管轄權和通過任何不爭權的爭議決定的民事案件場地。 這個標準是由合同的存在,法律行為的性質,然後,什麼身體的一部分在通過規範行為的影響。

民事案件管轄權一般管轄權的法院具有普遍性的能力方面。 幾乎所有的的 民事訴訟, 它不是仲裁庭的管轄權應與一般管轄權法院考慮之內。

在這種情況下,民事案件的管轄範圍包括原告的案件,涉及公民,國家權力機關的組織,就有關違反法定利益或剝奪您的權利問題,地方自治機構,以及因家庭,土地,房屋的法律關係問題,勞工,環境和生活的其他領域。

還就與一般管轄權,負責審議由生產令狀的方式解決的案件,並在公關過程中出現的糾紛法院; 事務,特別製作的成員。

他們的職責還包括仲裁法庭作出的具有挑戰性的決定,印發 的執行令狀 強制執行,涉及的認可和在其他國家,以及獎勵判決的執行复議案件,是外國。

民事案件管轄權是相當廣泛的問題,它甚至可以超越商定的框架。 但是,儘管如此,由於該法律範疇概括了法院的訪問權限發生的邊界。

此外,使用被稱為民事案件管轄權,之間的邊界的確定尺寸 的司法 和行政和立法部門。 這是特別實際的組合物中的法律事實,即確定發生 民事程序。

上訴法院導致了該司法管轄區超出了法律事實的範疇,它確立了法官的法律條件,在決定提起訴訟的民事訴訟。 具體的實際成分是 法律事實, 管轄範圍是由自己的觀點來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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