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刑法

犯罪嫌疑人(CPC):定義。 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典第46條

誰在這種或那種方式參與刑事訴訟法律關係中的所有的人,都參與這一進程(刑事訴訟),因此有一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 在關於這個問題判例現代文獻有的某個角度來看。 概念參與者的犯罪過程和它的主題是相同的。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他們的主張和代表,以及依照刑事訴訟法典民事當事人都屬於防守方。

在刑事審判嫌疑人:概念

被告的綜合概念藝術的第一部分中給出。 46,根據這一法律規定,誰的執法機構不僅被懷疑將它們提交到一個特定的犯罪,也是人就執行某些程序的動作。 作為這種可以是預防性措施(根據藝術。100),它被充電或者在懷疑公共公共和公共起訴或拘留案件犯罪案件之前。

當主調查材料(自首,涉嫌犯罪的一份聲明,並記錄他們的支票調查,調查機構,檢察官,調查人員),具有通向假設犯罪行為是由某個人所犯的信息,刑事案件的分辨率時,它必須標明。 在此之後,該人僅被稱為“懷疑”。 刑事訴訟法反映在正式和合法的,狹義的這個概念,應該牢記。

如果在當時 的刑事案件 約這樣的人的信息是不是和它只會出現在初步調查過程中,在法律意義上的犯罪嫌疑人,也不會被考慮。

在時間上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訴訟法它強調)保持這個狀態在短時間內(有限的)時間。 所以,如果他被逮捕,隨後被拘留,而他是下不得超過十分如今,大多數的罪行,這體現在刑法的特別部分。 例外的是,在執行和其他一些恐怖行為,他的訓練,幫助下屬於行為。 在這些情況下,時間延長至45天的那一刻起約束的選擇措施。 如果不是兩天選擇,犯罪嫌疑人(CCP,藝術。94,CH 2)應被釋放,然後行動在形式上這樣的人不再考慮。 但是,如果查詢狀態可以維持到檢察官起草起訴書。

像其他的參與者,在刑事審判嫌疑人不僅責任,也是權利。 讓我們看看他們的更多細節。

關於究竟是懷疑信息的權利

這也許是最重要的,主導權嫌疑。 通過收購這種狀態下,人有權知道它到底是什麼懷疑的權利。 及時公告 - 是進行初步調查的人的責任。 實現它在幾個方面:

  • 提供個人副本(經認證) 提起刑事訴訟的決定 對他來說,這反映了基礎,並通過這一決定,以及在此基礎上就有人對刑法規範;
  • 指示基序和保持在協議基礎拘留;
  • 在克制的措施的應用對一個人把他帶到正式指控之前決定的指示,犯罪在其中懷疑他。

應該記住,犯罪嫌疑人有權利(第46條),以獲取上述文件(決議,分鐘)的副本承擔。 和文件服務應在一天內從他們的發行或登記之日起執行。

作證或拒絕他們的權利

律師涉嫌觸犯刑事行為的人,必須提供證據和有關對他的懷疑存在解釋的權利。 他也可以拒絕的動作。 在第一種情況下,人警告說,他所有的證詞以後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即使拒絕他們。 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 如果犯罪嫌疑人放棄他的證詞,並在那一刻,當他們被賦予不是中共目前的後衛在場上不指望他們。

正如上面已經提到的,這是一個正確的人,而不是他的責任。 犯罪嫌疑人沒有絕對承擔虛假信息或不承擔任何責任 拒絕作證。 立法者認為,這種做法將是最優化的。 負責假證可以把一個人自證其罪的知名原理很長一段時間:“兩害相權,選擇最少的。”

右路防守的

犯罪嫌疑人,以確保他有一個防守者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允許從目前使用其服務和援助時,它實際上是進行了拘留,從當一個人的刑事案件,以及其他行為在刑事訴訟中的框架實現的時間。

提供案件的證據的權利

第46條第4款小時。4給出了犯罪嫌疑人提供證據的權利。 它可在現實中實現,通過作證或提供偵查機關或物質的東西,這是直接關係到本案的檢察官。 它可以將各種文件,文章,音頻和視頻等。D.注意,數據有權利和在刑事訴訟法訴訟中的其他參與者。

上訪和反對的權利

在法律上訴狀理解的正式請求,任何事物的想法。 犯罪嫌疑人可以發送請求不僅是新的或額外的證據,調查機關或會宣告他無罪版本的驗證集合,但檢方要求它停止對他,以及提供結識任何程序文件的機會,行為等。 。在任何情況下,始終要由調查人員審查。 它不可能被拒絕的嫌疑人,他的調查行動,包括證人或者法醫檢查的質疑,如果它收到請願成立的情況下,具有與本刑事案值的行為辯護律師。

去除,或者,換句話說,為案件的過程中的任何成員被解僱的申請,可就防守專家,專家解釋,法官,檢察官,在排除其在訴訟中進一步參與情況的調查索賠。

參與調查行動

犯罪嫌疑人參與的合法權益 行動(調查), 這是對他的運動產生與調查人員或研究人員,熟悉這些行動,都已經與他的直接參與和養活他們的協議許可(由他本人,辯護人,法定代理人說明)觀察被固定在二段8,9小時。4第46條。

在法律不禁止的同時,犯罪嫌疑人參與的調查行動,這是在其他參與者或主動產生 初步調查的機構。

寫一個投訴的權利

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不向無為或司法當局的調查和審訊,檢察官的行動和決定申訴的權利。 對於在同一時間指定的人的利益保障功能是刑法規定,125和126,他們反映了提出申訴的程序,以及為審議該主管機關,它提供了一個強制性的制度給予解答(關於審查和決定書的結果)的過程。

通知親屬的權利

12小時的拘留調查,調查人員或檢察官必須通知他的任何近親中的犯罪嫌疑人的請求(在其缺席的情況下, - 人的),或者給機會給他。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另一個國家的國民或公民,報告這些信息,應在該國的駐外使(領)。

所有的規則也有例外。 在這種情況下也。 如果需要保持秘密關押在初步調查的興趣犯罪嫌疑人(成人)的這些權利受到侵犯。 這是可能僅與檢察官的制裁。

以本國語言的解釋和izyasnenie權

應該記住,這並不總是在俄羅斯提供的解釋和證明犯罪嫌疑人承擔。 UPK已經給這一方的刑事訴訟中,他擁有最好的,還是你自己的語言進行這些活動。 在這種情況下,調查員和調查員必須允許為實現這一權利,包括通過提供免費的翻譯的。

其中,法律程序是刑事案件(國家語言或俄羅斯聯邦主體之一)進行的語言,在這種情況下也沒關係。

總之,應該指出的是,刑事訴訟法犯罪嫌疑人有權以不受刑法禁止一切可用的手段和方法來保護自己。 例如,憲法規定的自由尋找,接收,傳輸和複製,傳播信息,為媒體,人權組織和其他援助的呼籲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的拘留

拘留措施強制程序這是對犯罪嫌疑人律師詢價,詢價機構的研究人員應用了一段長達48小時。 它可以在一種對犯罪的懲罰涉嫌犯的人提供了入獄的情況下被應用,如果理由之一如下:

  • 一個人夾在行為或緊隨其後。
  • 證人和/或受害者都提到了人作為誰犯了罪的人。
  • 在男子和他在一起,他的衣物,住宅罪的痕跡。

也有涉嫌犯罪的和18歲以下的人被拘留的某些功能。 它是在考慮到上述信息作出。 然而,應該記住的是16人誰犯了小的第一次犯罪,中度的年齡,而不是監禁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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