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第三方在仲裁過程中,他們的權利和義務

仲裁過程 由APC的規範管理。 立法提供了在特定情況下的框架,以執行所需的具體程序。

一般特性

試驗參與者只能執行由法律所允許的行動。 該條例明確規定:

  1. 處理應用。
  2. 起草和通過的情況。
  3. 審議和解決爭端的程序。
  4. 規章的審查裁決。
  5. 決定執行順序。

雙方之間存在具有法人資格的關係。 由於仲裁程序部分科目均享有平等的機會鍛煉自己辯護,出示證據,利用法律援助的決定提出質疑等等。

功能

仲裁程序 規定:

  1. 感興趣的保護違反/爭議的主題,領先的業務和其他商業活動。 等等這些措施包括國防部,國家,機構,政府機構(區域,地方)和其他結構部,以及涉及經濟關係的官員。
  2. 正義的無障礙大家。
  3. 由一個公正和獨立的機構的時間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公正和公開審訊。
  4. 防止侵犯在經濟活動領域的。
  5. 加強法治。
  6. 創建於形成尊重法律和司法程序的規則的條件。
  7. 在建立和夥伴關係,道德和習俗的發展在個體經濟的互動協助。

特異性

由於仲裁程序的一項關鍵任務服務,確保從事企業和其他經濟活動者的侵犯或侵害利益的保護。 此功能為每個單獨的衝突規定,並正在在生產的各個階段實施,但主要是在一審判決。 通過這種行為,實際上,保護即時爭端當事方或第三方的權益,提出獨立權利要求。 隨著聲明的完全滿意,原告勝訴。 根據該決定,恢復了他的權利受到侵犯或被告的挑戰。 在本申請人相應的應用程序的拒絕的情況下,失去。 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在對他的破產索賠連接恢復利益。 在實踐中,它也是權利要求的可能的部分的滿意度。

第三方在仲裁過程:概念和類型

他們屬於同一組受試者被告與原告認為。 其法律地位的特點是在解決的情況下特別感興趣的存在。 第三方可以要求在使用過程中,或不進行獨立權利要求。 這種分離表明法律和物質利益的訴訟結果存在。

證據

在仲裁程序和第三方 民事訴訟 有幾個共同的特點。 首先,他們的共同點是,他們都在訴訟中,這開始於其他學科。 第三方是沒有的,因此,啟動了審查。 因此,其進入試用過程有爭議關係的原始材料的發生之後執行。 同時,他們的存在,預計在衝突。 據專家介紹,每三個人有一定的興趣。 它與司法判決的普遍有效性相關。

重要因素

操作可能使在仲裁過程中第三方,他們的權利和義務設置APC。 特別是,這些實體可以保護其他訴訟過程中自己的利益,如果他們沒有受到審判的情況下。 這個過程是由於這樣的事實判斷的普遍有效性並不適用於法律的可能性,這是不考慮進行。 抵押品翻供只適用於那些誰出席了聽證會。 這條規則規定的第69條APC。 參與仲裁過程中第三方加快訴訟程序,確保審議爭端的客觀性。 裁定,法院出具,在這種情況下,它有助於更好地保護受試者的利益。

特色類別

第三方權利依賴於國家或者他們不要求獨立的要求。 在第一種情況下進入主題相信他,而不是被告或原告是爭端的主題的所有者。 他反駁原告提出的要求。 在這方面,第三方使得需求正是這一過程的參與者。 主體不使獨立權利要求出現在被告或原告的一面。 在這種情況下,訴訟第三方有關係,因為判斷,最終做出,可能對他們的利益和法律的可能性關係中的一個衝突的影響,或另一方。 這種情況是由多種因素造成的。 鑑於上述情況,有可能確定如下。 在仲裁過程中第三方 - 一個潛在題材的關係,涉及到爭端的主題,要進入訴訟程序,它始於原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以保護他們的利益。

理由使

至關重要的是被用來根據該第三方的情況。 仲裁程序應有權參加相關的爭端的主題科目的權利。 因為它執行特定的材料對象。 訴訟的主體,特別是可能受版權,資金等。 準則,通過該科目爭端的吸引力是與此對象的法律關係。 根據第50條的APC(CH 1),第三人在仲裁過程可以先於第一個實例的決定發生。 在這種情況下,誰主張自己的權利主體,進入自己主動訴訟。 在訴訟中的第三方必須提交正確的 草擬了一份請願書 按照APK規定。

分化的複雜性

在實踐中,往往有區分共同原告或第三人提出他們的要求難度。 區別在以下情況必須加以考慮。 在仲裁過程中第三方生產開始後始終出現。 因此,所提出的,或從其它類似情況下得到的,但其他的比基的要求,其引導所述索賠人。 指出它們完全權利要求或部分地消除那些最初呈現。 原告並進入一個已經開始生產實體,出現在內容關係方面不同的政黨,儘管他們的性質相同。 共同原告存在於一個或幾個類似的訴訟。 要求,他們說不是相互排斥的。

第三方權利不以獨立權利要求

這些實體的參與是APC第51條所規管。 根據規則規定,第三方可以參與訴訟的主要當事方之一(被告或原告)或獨立的倡議。 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注意更多介導其與原來的角色關係。 有針對有在仲裁過程中第三方種種原因。 示例 - 需要,以防止可能的追索權。 還有一種情況,國家機構的決定,作為被告,有利於組織(對象)的侵犯其他公司(原告)的利益。 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明確規定,有必要讓第三方。 具體而言,民法典第462,在受檢產品的要求豁免的買家介紹給情形之一的銷售合同的執行之前產生,後者必須使用程序賣家。 他,反過來,將作用於收購方的一側。 職責和第三方的權利類似於提供給被告與原告相同。

基本原則

律師,與現有標準的分析,提供了一些導致第三方的仲裁程序的錄取標準。 其基本原則包括:

  1. 從任何訴訟各方的特定字符的可能的第三方關係的存在。
  2. 與爭議,這是在法院認為現有的合作交流。
  3. 可用性初審的理解直接影響裁決的權利和進入生產相對於被告或原告主體的職責。

結論

該法律規定,為其帶來了第三方進入過程的具體步驟。 對於進入審判的對象必須發出一個聲明(上訪)。 標準設置起草文件的要求。 由於在應用其他程序文件/請願書必須包含描述這需要第三方的參與情況的所有細節。 像另一方面,受通知的會議時間和地點。

Similar articles

 

 

 

 

Trending Now

 

 

 

 

Newest

Copyright © 2018 zhtw.birmiss.com. Theme powered by Word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