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刑法

義務醫療性質及其應用措施。 強制醫療措施的種類

在現代社會,每天都犯下大量的罪行。 他們可能有不同的原因,嚴重性,後果。 其中一些罪犯意圖有意地作出。 但也有由於精神錯亂而無意識地進行的這種罪行。 這些人不能受到標準的刑事處罰。 在這種情況下,強制性的醫療措施被認為是相關的。

一般概念

所以這是國家強制的特殊形式,其中包含法律和醫療方面。 這是因為精神病患者在精神錯亂的情況下犯有精神錯亂或者健康的嚴重罪行的人,可以在醫療機構中強制監禁。 在這種情況下,專家們進行一切必要的醫療操作來恢復罪犯的心理和公共關係。

義務醫療性質的措施只能在與一組專家協商後才由法院強制執行。 這種關係受到刑法和行政立法的製約。

對精神上不健康的人進行醫療性質的強制性措施,因為他們的行為不能被監禁。 這種影響具有封閉機構治療的性質。

選擇這些措施的原因是什麼?

這個問題在選擇懲罰時非常重要。 如果出現這種理由,法院可以設立強制性醫療措施:

  • 一個人所犯的行為是由“刑法典”特別部門設想的,並處於瘋狂狀態;
  • 由於犯罪,一個人發展為無法監禁的精神障礙;
  • 該人的公共危險;
  • 需要治療藥物濫用,吸毒成癮,酒精中毒或與此類依賴相關的其他病理。

如果違法者沒有嚴重的法律規定的威脅,那麼沒有指定強制性的醫療措施。

PMMK的目標

現在我們需要弄清楚為什麼法庭作出這樣的決定。 可以列出強制醫療措施的目標:

  1. 保護。 必須保護社會免受對他人造成危險的精神上不健康的人的不法行為。 應該指出的是,攻擊者的行為是由精神病理變化造成的。
  2. 社交活動。 由於違法者不是以自己的意志為對社會的基礎行事,而是由於疾病,有必要幫助他恢復正常生活。 獨立地,他不能這樣做。
  3. 預防。 法院作出決定,試圖阻止這個人重複犯罪。

另外,為了治癒疾病和穩定心理狀態,主要採取強制醫療措施。

對這樣的脅迫是誰打算的?

有幾類可以應用這種懲罰的人。 制定適用醫療性質的強制性措施對於違法者是公平的:

瘋狂 在違法行為的時候,由於慢性,暫時性,靜止不適,他們處於精神狀態的變化。 由於這種疾病,一個人不能控制自己在做什麼,或者不知道他的行為的後果和性質。 應該指出的是,應用強制性醫療措施的理由在這裡,而且還不夠充分。 這種情況下的刑事責任和處罰是沒有意義的。 事實是,在非法行為期間,在這樣的一個人不能充分評估自己的行為之後,現實地認識到他們的行為的後果。

有道理。 也就是說,這種違法者有精神疾病和障礙,可能會影響行為,使一個人的社會危險。 但是,它們不排除責任。 意識到他們的行為是存在的,但它是有限的。 出席這類人員強制性醫療措施的理由,專家觀察與刑事處罰。

3.精神障礙患者發生於暴行之後或在審前調查(審判)階段,監禁。 在這種情況下,罪犯可以免於服刑。 同時,他也要受到專家的監督。

PMMC的跡象

強制措施的使用與其他類型的懲罰有所不同:

  • 罪犯待遇的條件必須使他在治療期間不會傷害自己或其他人。
  • 這些措施被強制指定。 但是,該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監護人)的意見未被考慮。
  • 他們的任命是基於對心理失敗深度的評估,行為的嚴重程度以及後續發展障礙的預後。 也考慮到違法者在多大程度上對社會構成危險。
  • 只有法院可以處理這種措施的任用,更改或終止。 在這種情況下,精神病檢查的結論在做出決定並不重要。 法官可以接受這一信息或者自行決定拒絕。
  • 強制性醫療措施的使用必須與犯罪者的謹慎對待的原則相結合。 只有必須充分實行強制,才能幫助一個人來社會化,防止重複的消極行動。

PMMC的特點

所以,按照“刑法”的指示,強制性的醫療措施是國家強制的形式,是微不足道的,但限制了病人的權利。 自然地,使用這種治療有自己的細節:

  • 沒有辦法設定病人需要精神科醫生幫助的時間限制。 事實上,即使是最有經驗的醫生也不會預測治癒的時間和效果。
  • 在整個治療期間患者的精神健康狀況可以顯著變化,無論是更好還是更壞。
  • 對這些決定的法律規定是非常有問題的。 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監獄服務,醫生的意見和認真。
  • 沒有一個單一的文件,準確記錄了精神問題的人的運動和維護的所有條件。 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導致違反患者權利。

提交的措施的執行是在法院在指定機構的決定之後進行的。 決定(強制醫療措施不能永久使用)經常發生變化。 定期醫療委員會可以重新審查罪犯。 這是必要的,以便不斷監測患者健康狀況的變化並及時更改或取消措施。

對執行強制性治療的控制也落在司法機構的肩上。 它記錄在幾個文件中。 其中首先是MX的強制措施的有效性的決定。 第二個修訂了對該人的多次審查的條款,並規定了採取進一步行動的及時性來製止,改變或擴大這些措施。

PMMC的類型

現在我們需要弄清楚治療方法和治療方法。 首先請注意,座位僅由法院選舉。 同時,違法者的心理狀態以及他的 公共危險 程度也是非常重要的 。 法官可以通過專家對被告健康的結論來激勵制定強制醫療措施。 雖然他可能不依賴醫生的意見。

有類似的強制醫療措施:

  1. 協助和門診隨訪。 它是在普通的精神病醫院或另一個保健機構的部門進行的。 它不需要特殊條件和額外的安全措施,而這個人不在這里永久。 這樣的治療方法是根據他的心態不需要住院觀察的人。 事實是,它不會對環境構成嚴重的危險。 反過來,他有義務定期接受精神科醫生的考試,並接受治療。 這種援助是在居住地方提供的,也可以不分開服刑。 如果病人沒有被剝奪自由,那麼精神科醫生就可以在家訪問他。
  2. 在普通的精神病醫院進行強迫治療。 這些包括那些不能在門診接受治療的違規者,但不需要密集監測。 這些人大都保留犯下暴行的可能性,即使病情的整體預後是正面的。 然而,觀察期間不需要特殊條件。 也就是說,一個人可以在醫院自由移動。 在這些機構中進行治療,其主要功能不是執行強制措施。
  3. 協助專門的精神病醫院。 在這樣一個機構中,被派出法庭糾正的機構。 他們需要不斷的監測,因為它們對環境非常危險。 該機構不僅需要額外的醫務人員,還要有自己的保護。
  4. 在有特殊監督的機構中進行治療。 有違法者,對社會和自身構成極大的危險。 他們需要密集觀察。 這些人可能患有癡呆或慢性疾病。 可以多次發生嚴重的暴行,違反醫院制度和攻擊人員。

在一些國家有一種特殊的強制治療 - 閹割。 這適用於犯有特別殘忍的性暴力,未成年人或幼兒的人。 這種閹割是在特殊藥物的幫助下進行的,這些藥物有助於抑制性吸引力。

這種類型的強制性醫療措施通常適用於幾乎所有有精神問題的違法者。 不過,最後一種類型的援助不能分配給16歲以下的兒童。

擴展IPC的過程

生產醫療措施的適用可以多次返還法院。 事實上,這項決定沒有具體說明完成治療的確切日期。 法庭不能確切地知道患者何時有改善或完全治愈。 任命提出的措施後的第一次調查是在六個月後進行的。 它可由主治醫師,病人本人或其親屬(法定代表人)發起。 在這種情況下,委員會的結論可能成為取消或擴大既定措施的基礎。

如果病人的狀況在檢查時沒有改善,那麼很有可能會作出決定來延長治療時間。 應該指出的是,隨後的修改和檢查是在一年內舉行的。

在臨時審查適用醫療性質強制措施的情況下。 例如,如果一個人在精神狀態方面有顯著改善。

PMMC終止的順序

可以審查實施強制性醫療措施的情況,直到決定廢除這些措施。 犯罪者如果精神狀態有明顯改善,則可以完成治療。 也就是說,其使用的原因消失了。

應該指出,健康狀況的變化有助於軟化法官的決定或任命更嚴厲的懲罰。 與此同時,法醫精神科醫生的結論並不重要。 法院可自行酌情考慮或不考慮。

如果主管部門決定取消PMMC,則應當向當地衛生部門提交有關決定。 在這方面,已經決定將罪犯送到普通醫療機構。

有時犯罪的人,儘管作出法庭裁決,可能認為他仍然需要醫療幫助。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自己的要求,患者可以繼續治療。 在這樣做的時候,他有機會選擇。 患者可以在那裡進行治療,或者選擇其他機構。

取消待遇後,罪犯可能會受到更嚴厲的懲罰,涉及限製或剝奪自由。

治療的特點與刑罰相結合

在犯罪行為之後發生混亂的情況,也不排除該人的健康。 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隨意處理刑事處罰。 大多數情況下,這些句子被傳遞給需要擺脫成癮的部分理智的病人,酗酒者和吸毒成癮者。

精神康復完成後,該人繼續擔任監禁任命。 但是,如果罪犯在監禁期間繼續治療,強制治療不會自動停止。 要取消它,您需要進行體檢和法庭裁決。

治療可以在犯罪者服務的機構或特殊機構進行。 在這種情況下,有一個功能。 罪犯被指定或恢復時,罪犯將被處以刑罰的時間。 計算方法如下:強制處理日 - 監獄監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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