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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第161條的第1部分判決:評論。 藝術。 刑法161:搶劫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是對象的屬性。 反對犯罪已成為司法實踐的迫切問題之一。 這種行為被稱為盜竊。 其中一人是搶劫的一種形式。 懲罰這種犯罪提供的物品。 161小時。刑法1。

什麼是敲竹槓?

市場關係的發展,在很多人的物質生活水平一顯著減少造成負面影響 的犯罪形勢 在全國首先導致增加在別人的財產侵犯罪行。 在九十年代中期觀察到這種趨勢。 但是,即使在今天,當檢測此類犯罪的百分比,如在上個世紀結束時的情況相比,已經大幅增長,問題依然迫切。

搶劫 - 的侵犯財產的行為之一的,屬於相當危險的。 這樣的罪行是盜竊的一種形式。

一般特性

在繼續犯罪的說明,規定的藝術。 161小時。刑法典1,既要注意什麼構成盜竊的問題。 在刑事實踐中,這種行為理解非法拆除貨他人財物,這是完全屬於增益的目的。 盜竊具有以下特點:

  • 財產和非法扣押未補償;
  • 他有利於被告的上訴;
  • 引起對所有者材料損壞;
  • 盜竊和損傷之間的因果關係。

犯罪的主觀要件:

  • 直接故意;
  • 自我服務的目標;
  • 打算以後使用偷來的。

從其餘的事盜竊其特徵在於,涉嫌違反財產所有權的權利的機制。

犯罪是一項成就,如果受影響的財產沒收和罪犯在未來有機會利用它們自行決定。 但是,回到文章。 刑法161。

第161條(“兩搶”)是一家專門從事犯罪的定義,符合盜竊罪的種種跡象。 來自其他物種的行為,它是在追回財產的第一種方法不同。 表徵搶劫特定功能指示的危險級別。 關於有關罪犯將面臨長達四年徒刑犯罪,他在藝術提及。 161小時。刑法1。

評論

刑法規定,該行為是一個開放的盜竊。 這是一個沒有暴力的完成。 如果暴力方法仍然適用,他們不是危險的受害者的生活。

一個特徵作用在小時。1湯匙。 刑法(“搶劫”)161,如已經所述,是一個開放的形式。 它發生在受害人或其他證人的存在。 同時,要認識到,只有這些行動的盜竊可以被認為是一個開放的形式,其中罪犯認識到這一事實,那就是,意識到他們犯下的行為在別人的情況下產生的。

什麼結論應該從以上可以得出? 搶劫是針對突發性收購他人財產,發生通常在公共場所的違法犯罪行為。 一個典型的例子是,當罪犯突然抓住一個路人袋,手機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故意傷害應用,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很意外,由於不法行為的特異性。

合格

經常出現沒有注意到盜竊的事實。 有時候,看行動,認為他們是合法的。 在此,預計有罪。 在這種情況下,盜竊不被識別為開放的,因此不是搶劫。 如果罪犯接手他人財產,但這些行為認為,犯罪的證人沒有,那麼,不管他們是否被認為有這樣的犯罪盜竊。

正如你所看到的,誰犯了偷竊的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藝術下進行充電。 161小時。刑法1。

重量

第161條包括三個部分。 普通的搶劫,這並未對受害者的健康產生不利影響,中等重力罪。 他是註冊在上述文章的第一部分。 對於這種犯罪行為人威脅要罰款。 在最壞的情況下,法院將任命對他來說,藝術的基礎上。 刑法161第1部分,在入獄四年形式的處罰。

第161條的第二部分是專門鼓勵不只是一個開放的盜竊行為,但也可以通過以下操作陪同:

  • 擅闖 進住宅;
  • 使用暴力的;
  • 財產盜竊大規模。

這種行為被列為嚴重。 如果被證明有罪,在藝術提及。 161小時。刑法典1,刑期不超過四年。 對於搶劫的通過滲透進入別人的房間或使用暴力metododov懲罰肇事者將更加嚴峻。 被告可能被關押在監獄七年,而支付少量罰款。

在第161條的第三部分描述了一群人,並大規模開放盜竊作案。 它落入這是所謂的特別嚴重的行為的範疇。 處罰也比藝術下的罪行更為嚴重。 161小時。刑法1。 法院判決 可能如下:長達五年的監禁形式的懲罰或高達一萬盧布的罰款。

財產臨時佔用

在實踐中,也有開放的盜竊,其中,但是,不能被定性為搶劫的刑事案件。 如果一個人被扣押外國財產,但這樣做沒有進一步的使用意圖,在法庭上,檢察官不能指161日的文章。

一個例子是下面的情況。 例如,市民在晚上與他的妻子回家,在妊娠晚期。 該女子突然開始打,並以去醫院,公民試圖把車停下來。 但他不能很長一段時間做到這一點。 路過的車都沒有,不要停止。 如果可以做到這一點,說司機,例如,他走另一條路,並拒絕幫助夫婦。 那麼公民強行拉他下了車,並與他的妻子到醫院去。 這名男子做出了有條件開放偷竊,但他的行為不能被定性為一種行為,因為在這篇文章中提到。

犯罪細節

執行操作,則處罰其提供的物品。 161,罪犯希望驚訝的是,他們的行動感到驚訝和,因此,對受害者的混亂。 因此,這種犯罪往往帶有暴力的可能的威脅。 搶劫的特點是,以刪除或保留他人財產行為人能夠採取針對個人更激烈的措施犯下這些行為被阻止誰。

造成暴力

呼應刑事文章,我們正在考慮包含有資格罪搶劫的條件。 其中之一 - 暴力的實行,不承擔危害受害人的身體健康。 如何確定的物理效應是否違法者對人,一個顯著的威脅? 真正危害健康由下列跡象證實:

  • 終身殘疾;
  • 身體的疼痛;
  • 自由的限制。

如果損傷的特點是小傷,就是在攻擊犯下刑事暴力,被定義為“暴力不會有生命危險。”

證據

搶劫 - 有資格為不同嚴重程度的行為構成犯罪。 決定通過下列屬性的水平:

  • 大小綁架;
  • 屢犯;
  • 事先約定;
  • 進入住宅;
  • 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

通過事先約定犯罪是發生之前這是計劃中的一個。 參與開放盜竊一組人的拿它的更嚴重的罪行類別違法行為。 因此,增加刑期為每一個參與者幾年的。

重複 - ,指出犯罪的或者這樣一個群體的行為人之前已經採取這種行動的跡象。 但是,如果被告之前沒有帶來刑事責任,在他的行動的審判被看作是一系列罪行。

家裡的一個秘密入侵滲透偷竊財物。 如果被告已在受害人家中被盜,但他有他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不能舉行的第161條。 在法庭上,他的案件將在約盜竊犯罪文章的基礎上予以考慮。

最後,什麼是顯著的傷害? 這句話是一個非常相對的概念。 在每一種情況下,確定損壞的程度取決於法院的決定。 不過,按照慣例,它是基於對受害人收入的平均水平。

其中是相關的罪行的資格,從眾多的理論和實際工作者的角度立法,需要的概念,如無有害和危險的暴力,顯著和輕微損害明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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