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合規

保護版權利益的獨占權

法律專用權代表一個特定的人的壟斷執行某些操作,往往與理想對象相關聯,這種壟斷的價值恰恰是排他性。 更可能使用術語相當於 - 知識產權。

此的每個對象 類型的屬性 都有其特定的所有者,它有工作的專有權。 這項權利賦予持有人控制使用該產品的權威 的智力活動。

在現代條件下的業務,我們正在被另一個物體圍繞著發展的知識產權-圖片,廣告文本,視頻, 商標 和徽標等,這是很有誘惑力的使用別人的勞動成果-例如,把你的網站如照片或在你自己的文章從別人一對夫婦的段落。 事實證明,幾乎每一個作者的專有權經常原來被打破。 讓我們來看看什麼樣的法律手段可以發出所有者的許可使用他的智力活動的對象(當然,如果這樣的許可可用)。

這些對象的列表(非常廣泛的)在民法第1225規定。 此外,每個對象具有版權持有者。 這是合法所有人(即業主)的專用權(在其他 - 屬性)的對象,讓機會從它的使用獲得收入。

用別人的勞動產品的誘惑(通常相當大),受版權或產權保護,是充滿法辦 - 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責任。

對於合同的締結,使這樣的使用是合法的,就必須確定誰應該有反對的專有權。 這可能是合著者或其他人的作者或團體在法律上 得到正確的 產品。 例如,作者的雇主,其酬金。 這種方法通常是由網絡寫手為了寫練習。

與支架締結協議,可以是完整的或許可(所謂的獨占權轉讓協議)。 在第一種情況下,有權完全轉讓(轉讓)給第三方。 許可協議 涉及的權利只是局部(臨時)轉移到工作。

讓我們看看這兩個選項。 據有關轉讓(轉讓)協議,特許給出全部獨家銷售權的產品沒有限制。 這種合同中,必須僅書面形式訂立,而在權利轉讓給受國家登記對象的情況下,合同也必須註冊。 這樣的對象是 設計 和模型,商標發明實現選擇。 在數據庫和記錄的計算機程序,並在權利人的形式協議的作者的要求完全和永遠轉讓其權利。

該許可合同涉及使用對象的部分或全部,與藏不會發生權的轉讓。 使用可能會受到,不是所有權利的產品,但只有其中的一些在合同(加工,複製,發行,出租,翻譯等)指定。 即許可人(獲得許可證),因為它“租借”的對象,而不是永遠購買。 許可證,反過來,可以獨享(別人無法給予的),簡單或非排他性 - 當購買權可以享受和其他人,和混合。

對於這兩種形式的合同的一個重要條件是賠償金。 該合同可以得到補償(含手續費),或沒有當事人的同意。 在沒有合同協議的相關段落的默認文本被認為是賠償。

補償可在一次性支付,每賺取收入的百分之二或兩種形式的組合。

任何形式的合同禁止包括限制創建其他產品筆者適宜的條件。 這些條件都是無效的下認可為限制合法的法律 公民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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