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合規

法官迴避 - 的原因,條件,要求

在刑事或民事審判法官迴避 - 法律規定的措施,以確保符合公平和公正的考慮的情況下的所有情況,並做出客觀的決定。 移除可以在參與者的審議中引用的理由的,或在判斷(拒絕)的請求的請求來進行。

在法官迴避 民事訴訟 以下情況:

- 法官參加訴訟的公訴人,證人,鑑定人,書記員,任何一方的代表,以及翻譯或專家的情況下的最後一次檢查期間;

- 一個判斷是參與者的相對;

- 他感興趣的情況下(直接或間接)的結果;

- 還有其他的理由懷疑他或她的公正性;

- 這是判斷在第一實例處產生傳輸到隨後的實例(吸引力,撤銷判決等人)中。

在刑事審判法官迴避,在保持有:

- 在這種刑事案件法官 - 被告,原告或證人。

- 他在目前的情況下作為一個檢察官,調查員,專家,翻譯,會議或任何一方的代表的秘書之前舉行;

- 他參加了前一個實例的法院案件的審查;

- 這是任何在這個過程中參與者的親屬。

在考慮迴避申請 俄羅斯聯邦法官,法院 應的位置來引導歐洲法院。 一名法官迴避的任何理由,應仔細和徹底檢查,以避免絲毫理由,使人們有理由懷疑裁判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關於結果缺乏公正性和偏見的法官表示,即使他在法庭上的言行舉止。

不幸的是,這一要求符合俄羅斯法院的情況並非總是如此。 在審議民事案件的法官往往需要原告或被告的一側,並允許引用的論據批評。 法官可以表達對參數的驅動側的個人意見或指示其去除到會並正式決定之前的位置。 在 刑事訴訟中 ,法官可以公開支持檢察官和無視防禦的參數。

在這種情況下,法官迴避,儘管基地的明顯存在,幾乎沒有取得。 上級法院也忽略了取消資格被拒絕的申請,申請人的上訴。 因此,顯然是有需要檢討檢討法官的取消資格的情況下的所有情況徹底調查申請的程序。

同時還有無盡的延遲實踐 試驗 應用越來越多的新應用程序的法官迴避,即使他們並不滿足當事人之一。 在程序代碼已經由同一人在同一場地挑戰的非重複的條款。

法官迴避可以在初步工作會議上提出,並在會議結束前,那麼問題應該得到解決。 考慮到法院的案件去除不可能的 - 除了在去除的情況下,已成為著名的申請過程開始後的情況。 判例法的考試結束後不允許這樣的言論。

提款申請是由一個法官或法院的組成(如果合議聽證會)審議。 在這種情況下,法官,這是在會議審議取消資格的問題沒有涉及。 在縣長的回縮,作為一項規則,案件轉移到同一司法管轄區的另一名裁判官,並在情況下,這是不可能的 - 縣長到另一個地區。 在除去法院殼體的整個組合物的情況下在相同的區法院還沒有任何不同的組合物或轉移到另一個區法院,這種替代是不可能的。

Similar articles

 

 

 

 

Trending Now

 

 

 

 

Newest

Copyright © 2018 zhtw.birmiss.com. Theme powered by WordPress.